第一條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,訂定博雅學部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本學部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院教評會),以審議本學部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所陳報有關教師之聘任、聘期、停聘、解聘、不續聘、升等、進修、延長服務、學術研究、休假、資遣及其他應行審議事項,審議結果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。
第三條 院教評會置委員十三人,本學部主任、副主任,人文一、二組、社會一、二組、自然一、二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,合計8人,其餘委員由本學部專任副教授(含)以上教師票選之,必要時得自本學部外之教授聘任之。由本學部主任兼主任委員。
第四條 院教評會當然委員之任期隨職務調整,選任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選任委員因故無法繼續擔任委員時,其缺額依規定遞補,繼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。
第五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須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出席;議決事項須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(含)以上之同意,方為通過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會人數。
第六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,得視需要由主任委員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。
第七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,如議案與委員本身有利害關係時,當事人應行迴避。
第八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,委員須親自出席,不得委由他人代理。
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,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,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