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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識教育中心學術委員會設置要點修
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
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
博雅學部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設置要
人文組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
社會組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
自然組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
法規章程
通識教育中心學術委員會設置要點修
博雅學部學術研究委員會設置要點
95年2月15日中心第一次會議通過
95年3月20日校長核定
95年8月30日第一次部務會議通過
96年9月27日第二次部務會議
 
第一條 為推動博雅學部(以下簡稱本學部)學術相關工作,本學部依本校「學術研究暨進修獎補助辦法」與本學部「學術研究暨進修獎補助作業要點」訂定「博雅學部學術委員會設置要點」(以下簡稱「本設置要點),並依本設置要點成立「博雅學部學術研究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「本委員會」)。

第二條 本委員會成員十一名,本學部主任及副主任,人文、社會、自然各一、二組召集人及語言一、二中心、體育一、二室主任各推派一人為當然委員,餘由本學部全體專任教師互選產生。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名,由本學部主任擔任,開會時並擔任主席。

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:
   一.推薦本學部教學優良教師。
   二.審議本學部傑出成就獎助資格。
   三.審議本學部研究論文與創作展演獎助資格。
   四.審議本學部專題研究計畫補助。
   五.審議本學部學術研究進修補助。
   六.辦理本學部刊物「實踐博雅學報」之相關工作
   七.其他經本學部會議交辦之學術 研究相關工作。

第四條 當然委員任期隨職務調整,選任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第五條 本設置要點經本學部部務會議通過後,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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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
實踐大學博雅學部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
88年10月18日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
95年10月16日博雅學部學委會會議修正
96年1月17日博雅學部部務會議修正
96年9月27日博雅學部部務會議修正
97年6月19日院教評會議修正
97年8月19日院教評會議修正
 

第一條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,訂定博雅學部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二條 本學部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院教評會),以審議本學部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所陳報有關教師之聘任、聘期、停聘、解聘、不續聘、升等、進修、延長服務、學術研究、休假、資遣及其他應行審議事項,審議結果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。

第三條 院教評會置委員十三人,本學部主任、副主任,人文一、二組、社會一、二組、自然一、二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,合計8人,其餘委員由本學部專任副教授(含)以上教師票選之,必要時得自本學部外之教授聘任之。由本學部主任兼主任委員。

第四條 院教評會當然委員之任期隨職務調整,選任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選任委員因故無法繼續擔任委員時,其缺額依規定遞補,繼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。

第五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須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出席;議決事項須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(含)以上之同意,方為通過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會人數。

第六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,得視需要由主任委員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。

第七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,如議案與委員本身有利害關係時,當事人應行迴避。

第八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,委員須親自出席,不得委由他人代理。

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。

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,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,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
實踐大學博雅學部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
88年10月18日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
95年10月16日博雅學部學委會會議修正
96年1月17日博雅學部部務會議修正
96年9月27日博雅學部部務會議修正
97年6月19日院教評會議修正
97年8月19日院教評會議修正
 
第一條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,訂定博雅學部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二條 本學部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學部各系評委員會),以審議各所屬教師之聘任、聘期、停聘、解聘、不續聘、升等、進修、延長服務、學術研究、休假、資遣及其他應行審議事項,審議結果報本學部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。

第三條 本學部各系評委員會置委員五人,人文、社會、自然(各一二組)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兼主席,其餘委員由各組專任副教授(含)以上教師選任之,必要時得簽請學部主任、副主任外聘之。

第四條 當然委員任期隨職務調整,選任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選任委員因故無法繼續擔任委員時,其缺額依規定遞補,繼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。

第五條 本學部各系評委員會須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出席,始得開會;議決事項須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(含)以上之同意,方為通過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會人數。

第六條 本學部各系評委員會開會時,得視需要由本學部各系評委員會主席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。

第七條 本學部各系評委員會開會時,如議案與委員本身有利害關係,當事人應行迴避。

第八條 本學部各系評委員會開會時,委員須親自出席,不得委由他人代理。

第九條 本設置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。

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學部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,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
博雅學部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設置要
實踐大學博雅學部「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」設置要點
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博雅學部部務會議通過
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
 
一、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,特訂定博雅學部「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設置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二、 本委員會主要職掌如下:
   (一) 研議審訂本學部各類組(中心,室)開設之課程。
  (二) 研訂本學部課程規章及其他相關事宜。
  (三) 研議本校課程委員會交議之有關通識課程事宜。

三、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,除本學部主任、副主任、人文一、二組召集人、社會一、二組召集人、自然組一、二組召集人、體育一、二室主 任、語言一、二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,台北校區日間部、進修部學生會會長及高雄校區日間部學生會會長亦參與組成。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議決事項須經過半數出席委員之同意。

四、 本委員會下設人文、社會、自然、體育、語言、教育學程等六類課程委員會,各類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另定之。

五、 本學部主任為本委員會召集人,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。

六、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;當然委員依其職務之進退而變更。

七、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。

八、 本委員會應得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、產業界及學生代表(含畢業生)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。

九、 本要點未盡事宜,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。

十、 本要點經本學部部務會議通過後,報請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
人文組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
實踐大學博雅學部人文組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
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博雅學部組務會議通過
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博雅學部部務會議通過
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
 
一、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及博雅學部「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」設置要點第四條之規定,特訂定博雅學部人文組課程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設置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二、本委員會職掌如下:
  (一)研議本組課程發展方向以及特色。
  (二)審議本組開設之課程。
  (三)研訂本組課程規章及其他相關事宜。

三、人文一、二組全體專任教師為本委員會當然委員。人文一組及
二組召集人輪流為本委員會召集人,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,任期一年。本委員會因重要事項或議案,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。

四、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議決事項須經
過半數出席委員之同意。

五、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。

六、本委員會應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、產業界及學生代表(含畢業生)列席。

七、本要點未盡事宜,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。

八、本要點經本組組務會議審議,提送博雅學部部務會議通過後,報請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
社會組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
實踐大學博雅學部社會組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
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博雅學部組務會議通過
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博雅學部部務會議通過
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
 
一、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及博雅學部「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」設置要點第四條之規定,特訂定博雅學部社會組課程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設置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二、本委員會職掌如下:
  (一)研議本組課程發展方向以及特色。
  (二)審議本組開設之課程。
  (三)研訂本組課程規章及其他相關事宜。

三、社會一、二組全體專任教師為本委員會當然委員。社會一組召
集人及二組召集人,輪流為本委員會召集人,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,任期一年。本委員會因重要事項或議案,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。

四、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議決事項須經
過半數出席委員之同意。

五、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。

六、本委員會應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、產業界及學生代表(含畢業生)列席。

七、本要點未盡事宜,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。

八、本要點經本組組務會議審議,提送博雅學部部務會議通過後,報請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
自然組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
實踐大學博雅學部自然組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
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博雅學部組務會議通過
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博雅學部部務會議通過
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
 
一、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及博雅學部「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」設置要點第四條之規定,特訂定博雅學部自然組課程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設置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二、本委員會主要職掌如下:
(一)研議本組課程發展方向以及特色。
(二)審議本組開設之課程。
(三)研訂本組課程規章及其他相關事宜。

三、自然一、二組全體專任教師為本委員會當然委員。自然一組召
集人及二組召集人,輪流為本委員會召集人,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,任期一年。本委員會因重要事項或議案,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。

四、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議決事項須經
過半數出席委員之同意。

五、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。

六、本委員會應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、產業界及學生代表(含畢業生)列席。

七、本要點未盡事宜,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。

八、本要點經本組組務會議審議,提送博雅學部部務會議通過後,報請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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